中世紀的大學在社會上享有特權。
大學享有內(nèi)部自治權利。學校的事務由教師或學生組成的行會來管理,反對外界干涉學校生活。大學有裁判權,在校內(nèi)設立特別法庭,當學校里的人和外人發(fā)生訴訟時,均由大學設的特別法庭來審理,大學師生均可免除賦稅和免服兵役。大學還有遷移權。當大學與教會或城市當局發(fā)生矛盾,或受到干涉而得不到完滿解決時,學??尚惺惯w移權,搬出所在地。大學在政治、學術上有崇高威望,對城市的繁榮有重要影響,城市當局為了本市的利益,一般都對大學的要求作出讓步。公元1209年,牛津大學學生因涉嫌殺人罪,警察人校捕人,侵犯了大學自治權,學校當局與城市當局發(fā)生爭執(zhí),未獲解決,開始遷移劍橋,城市當局便同意讓步,已遷至劍橋的部分師生便組成了劍橋大學,成為英國第二所著名大學。但是,大學的自治地位和特權并不穩(wěn)定,它隨著社會各種矛盾斗爭的發(fā)展,在不斷地發(fā)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