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是研究行為和心理活動的學科。
19世紀末,心理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到了20世紀中期,心理學才有了相對統一的定義。心理學作為一門科學,是從1879年德國學者馮特受自然科學的影響,建立心理實驗室,脫離思辨性哲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開始的。1879年德國學者馮特受自然科學的影響,在萊比錫大學建立第一個心理實驗室,標志著科學心理學的誕生。應用描述發(fā)生的事情心理學的第一個任務是對行為進行精確的觀察。心理學家一般把這種觀察稱為他們的數據。行為數據(behavior data )是關于機體的行為和行為發(fā)生時環(huán)境的觀察報告。當研究者進行數據收集時,他們必須選擇一個適宜的分析水平,并且設計出能保證客觀性的度量行為的方法。解釋發(fā)生的事情描述必須忠實于可知覺到的信息,而解釋卻謹慎地超越了能夠被觀察到的現象。在心理學的許多領域中,中心目標都是找到行為和心理過程的常規(guī)模式。心理學家希望發(fā)現行為是如何工作的。心理學的解釋通常承認大多數行為受到一些因素的共同影響。一些因素在個體內部起作用,比如基因構成、智力水平或自尊。行為的這些內部決定因素叫作機體變量(organismic variables )。它們是關于機體的一些特殊內容。就人類而言,這些決定因素是所謂的秉性變量(dispositional variables )。而有一些因素在外部作用。對行為的外部影響是環(huán)境變量或情境變量。一個受過良好訓練的心理學家,可以通過用他或她對人類經驗的洞察力和以前的研究者對同一個現象已經發(fā)現的事實,來解釋觀察到的現象。許多心理學家都試圖確定幾種解釋中的哪一種能最精確地解釋一個特定的行為模式。預測將要發(fā)生的事情心理學中的預測是對一個特定的行為將要發(fā)生的可能性和一種特定的關系將要被發(fā)現的可能性的陳述。對一個潛伏于特定形式行為下的原因的精確解釋,常常能讓研究者對未來的行為做出精確的預測??刂瓢l(fā)生的事情控制是核心的、最激勵人的目標。控制意味著使行為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引發(fā)它,維持它,停止它,并且影響它的形式、強度或者發(fā)生率。如果一個對行為原因的解釋能創(chuàng)造控制行為的條件,那么這個解釋就是有說服力的。控制行為的能力很重要,因為它為心理學提供了幫助人們改進他們生活質量的途徑。心理學家使用科學的方法對個體的行為和心理過程得出結論。心理學家有這樣幾個目標:在適宜的水平上客觀地描述行為,解釋產生行為的原因,預測行為何時會發(fā)生,以及控制行為以改進生活質量。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范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確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5種人的心理和行為:
①犯罪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②一般違法人,指實施了違反刑法,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和違反治安法規(guī)的行為而又為治安部門所處理的人③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④揭露與懲罰犯罪的有關人員,這主要是指司法部門人員,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⑤監(jiān)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jiān)獄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十分廣泛,①犯罪心理結構②犯罪心理結構成因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fā)生的機制④犯罪心理結構的發(fā)展變化⑤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征⑥犯罪對策的心理學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犯罪偵查心理和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