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優(yōu)秀人才計劃條件 年齡:18至50歲:經濟能力:證明留港期間,能自行負擔自己和受養(yǎng)人,不需公共援助: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規(guī)定,沒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記錄;語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話或粵語)或英文能力;基本學歷:良好的教育背景,備有文件證明的學士學位,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yè)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獲考慮。
香港優(yōu)才計劃是什么希望能解答下
是優(yōu)秀人才計劃條件 年齡:18至50歲:經濟能力:證明留港期間,能自行負擔自己和受養(yǎng)人,不需公共援助: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規(guī)定,沒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記錄;語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話或粵語)或英文能力;基本學歷:良好的教育背景,備有文件證明的學士學位,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yè)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獲考慮。
優(yōu)秀人才入境計劃 (Quality Migrant Admission Scheme),簡稱優(yōu)才計劃,是香港特區(qū)政府推出的一個計劃,目的是為了吸引優(yōu)秀外地人材來香港定居。計劃于2006年2月23日公布,預期在6月或以前推出。實施1年后將進行檢討,以決定是否繼續(xù)推行或作改動。優(yōu)秀人才入境計劃每年限額約為1,000個,計劃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年齡:18至50歲2. 經濟能力:證明留港期間,能自行負擔自己和受養(yǎng)人,不需公共援助3. 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規(guī)定,沒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記錄4. 語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話或粵語)或英文能力5. 基本學歷:良好的教育背景,備有文件證明的學士學位,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yè)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獲考慮。
計 劃 宗 旨本 計 劃 是 一 項 設 有 配 額 的 移 民 吸 納 計 劃 , 旨 在 吸 引 新 入 境 而 不 具 有 進 入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逗 留 權 利 的 高 技 術 人 才 或 優(yōu) 才 來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在 全 球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獲 批 準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在 來 港 定 居 前 先 獲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資 格 的 要 求 , 才 可 根 據 計 劃 所 設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 ,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競 爭 配 額 。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分 別 是 「 綜 合 計 分 制 」 和 「 成 就 計 分 制 」 。 獲 批 準 的 申 請 人 可 帶 同 配 偶 及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yǎng) 的 子 女 來 港 , 惟 其 必 須 能 自 行 負 擔 受 養(yǎng) 人 在 香 港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 適 用 人 士本 計 劃 不 適 用 于 右 列 地 區(qū) 的 國 民 : 阿 富 汗 、 亞 爾 巴 尼 亞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 基 本 資 格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的 基 本 資 格 :年 齡 申 請 人 根 據 本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時 , 年 齡 必 須 在 18 歲 或 以 上。財 政 要 求 申 請 人 必 須 證 明 能 獨 力 負 擔 其 本 人 及 受 養(yǎng)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間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賴 公 共 援 助 。良 好 品 格 不 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 申 請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記 錄 或 不 良 入 境 記 錄 。語 文 能 力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書 寫 及 口 語 能 力 ( 中 文 口 語 指 普 通 話 或 粵 語 ) ?;?本 學 歷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良 好 學 歷 , 一 般 要 求 為 具 備 由 認 可 大 學 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頒 授 的 大 學 學 位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能 附 以 證 明 文 件 的 良 好 技 術 資 歷 、 可 證 明 的 專 業(yè) 能 力 及 / 或 經 驗 及 成 就 亦 可 獲 考 慮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令 人 信 納 的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符 合 上 述 所 有 基 本 資 格 , 其 申 請 將 會 即 時 被 拒 絕 , 不 獲 繼 續(xù) 處 理 。 甄 選 機 制第 一 階 段 : 基 本 資 格根 據 本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 必 須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 基 本 資 格 」 的 要 求 , 然 后 才 能 根 據 計 劃 所 設 的 兩 套 計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獲 取 分 數 。 第 二 階 段 : 計 分 制 度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 可 選 擇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或 「 成 就 計 分 制 」 的 方 式 接 受 評 核 。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設 五 個 得 分 范 疇 , 而 「 成 就 計 分 制 」 則 設 有 一 個 得 分 范 疇 ?!?綜 合 計 分 制 」 設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選 擇 以 「 綜 合 計 分 制 」 獲 取 分 數 的 申 請 人 應 先 評 估 其 個 人 資 歷 是 否 已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 才 提 交 申 請 。 第 三 階 段 : 甄 選 程 序甄 選 程 序 會 定 期 進 行 , 為 申 請 人 分 配 名 額 。 在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 同 時 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并 在 「 綜 合 計 分 制 」 下 累 計 得 分 達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數 的 申 請 , 及 符 合 「 基 本 資 格 」 并 在 「 成 就 計 分 制 」 下 獲 得 分 數 的 申 請 , 依 總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后 ,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將 獲 提 選 作 進 一 步 評 核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下 簡 稱 「 入 境 處 處 長 」 ) 可 就 如 何 根 據 本 計 劃 評 核 、 評 分 及 分 配 名 額 征 詢 一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員 組 成 。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香 港 的 社 會 經 濟 需 要 ﹑ 各 申 請 人 所 屬 界 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 向 入 境 處 處 長 建 議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選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額 。 得 分 較 高 的 申 請 人 不 一 定 獲 分 配 名 額 。 每 次 甄 選 結 果 會 在 入 境 處 網 頁 公 布 。 由 于 甄 選 程 序 需 時 , 除 非 入 境 處 向 有 關 申 請 人 發(fā) 出 申 請 被 拒 絕 的 通 知 , 否 則 申 請 人 可 視 其 申 請 為 正 在 辦 理 中 。第 四 階 段 : 原 則 上 批 準在 甄 選 程 序 中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發(fā) 一 封 「 原 則 上 批 準 通 知 書 」 , 在 接 獲 該 函 件 后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前 來 香 港 出 席 會 面 , 并 出 示 其 在 申 請 期 間 遞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處 查 證 。 申 請 人 可 以 訪 客 身 份 來 港 出 席 上 述 會 面 。 獲 發(fā) 「 原 則 上 批 準 通 知 書 」 , 并 不 自 動 保 證 申 請 人 最 終 可 循 本 計 劃 獲 準 入 境 香 港 或 逗 留 香 港 。第 五 階 段 : 獲 簽 發(fā)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在 入 境 處 滿 意 查 證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關 申 請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后 , 獲 批 準 的 申 請 人 可 根 據 本 計 劃 獲 發(fā) 逗 留 香 港 的 入 境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