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在德中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申辦以及為其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下簡稱《回國證明》),特制定本規(guī)定。第一條 《回國證明》使用范圍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留學人員回國后對所獲學位學歷文憑進行認證、謀職及創(chuàng)業(yè)、派遣落戶、購買免稅物品、申請科研啟動經(jīng)費等手續(xù)時,需出示《回國證明》。第二條開具《回國證明》的負責部門及其領區(qū)駐德國使館教育處負責柏林、勃蘭登堡、薩克森-安哈爾特、薩克森、圖林根、石-荷、梅-前、下薩克森、漢堡和不來梅十個州;駐法蘭克??傤I事館教育組負責北威、黑森、萊法、巴符和薩爾五個州;駐慕尼黑總領事館教育組負責巴伐利亞州。第三條 《回國證明》申辦人范圍凡在德國科研機構和中國教育部涉外監(jiān)管信息網(wǎng)公布名單中的德國高校學習、進修或從事科研工作6個月以上(含)的中國籍留學人員,均可申辦《回國證明》。第四條 申辦《回國證明》所需材料1.《留學人員報到登記表》(在教育處網(wǎng)絡報到登記系統(tǒng)申辦人本人用戶下生成、打印。若申辦人來德時沒有在線登記,可補充登記);2. 在申辦人本人用戶下在線填寫、提交《回國證明申請表》,自行打印后由申辦人簽字確認,詳見附件有關說明。3.護照首頁復印件;4.在德國高校任一學期的學籍注冊證明原件(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和學籍注銷證明(Ex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復印件;未注冊的訪問學者、博士后等,須提供德方指導教授、研究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研修證明(須注明起止時間及身份);5.經(jīng)德國高??荚嚬芾聿块T(Prüfungsamt)蓋章確認或經(jīng)德國公證部門公證屬實的學位證書(Urkunde)和成績單(Zeugnis)復印件(上述復印件在申辦《證明》時均需再次經(jīng)德國高??荚嚬芾聿块T或德國公證部門蓋章確認。);6.一個清楚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貼足郵資的標準回郵信封(規(guī)格11cm x 22cm)。第五條 《回國證明》申辦時間及程序1. 原則上,申辦人結束學業(yè)回國前2個月左右,將第四條所列申辦材料郵寄至駐德使(領)館教育處(組)。郵寄地址請參看附件1。
2. 對申辦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開具、寄出《回國證明》。3.申辦人可在教育處網(wǎng)絡報到登記系統(tǒng)申辦人本人用戶下查詢辦理狀態(tài)。第六條《回國證明》只能開具一次,回國后改變原出國身份,再次來德的不受此限。短期回國休假、探親等,無需申辦《回國證明》。第七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關于申辦和開具《回國證明》之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