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本人向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并按規(guī)定采集指紋信息。
2.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zhí)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fā)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4.申請人領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