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辦理的手續(xù):
1、提交書面申請;
2、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有中國護照的還要提交護照復印件;
3、申請人已和外國人結婚或在國外已獲永久居留資格的,提交結婚證明或國外永久居留資格證明(復印件)。
4、中外混生兒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須提交本人出生證明,父母結婚證明、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和中國籍父(或母)親的國外定居證明復印件。
5、被外國人領養(yǎng)的中國籍兒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須提交領養(yǎng)公證書和養(yǎng)父母雙方或一方身份證件復印件。
6、提交受理機關認為與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有關的其他材料。
7、填寫《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書》并交納小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張,若有隨同出籍子女的則需交合拍的照片。
二、辦理機構1、在本市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申請的機關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2、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三、辦事機構應履行義務:
1、辦事順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并初審,上報公安部審核,經(jīng)批準,將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籍證書》。
2、辦事手續(x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按以上規(guī)定受理,及時報公安部有關部門審批。經(jīng)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發(fā)給出籍證書。辦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辦事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內容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x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shù)厥?、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jīng)批準的,由公安部發(fā)給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