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一)提交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首次申請、換發(fā)、補發(fā)護照的,須提交《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shù)字相片采集回執(zhí)》。(三)屬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的,提交規(guī)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單位意見的《關于同意________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四)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可交驗戶口簿(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交驗本人臨時居民身份證。(五)不同申請對象須提交的相應材料:
1、持有有效《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居住證》的非深圳戶籍居民,交驗居住證原件。
2、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讀的非深戶籍大學生,提交學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讀證明。
3、非深圳戶籍就業(yè)人員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讀的非深圳戶籍大學生的年滿60周歲父母、未滿16周歲子女和深圳戶籍居民的父母、子女及外省戶籍配偶,提交在深親屬的身份證及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并交驗原件。(親屬關系證明:配偶關系交驗結婚證、子女關系交驗出生證明、父母關系申請?zhí)峤黄湓谏钭优鼍叩臅骊P系說明)4、外省戶籍居民,提交與戶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門要求一致的材料。(六)對于未滿16周歲的申請,須提交監(jiān)護關系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及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并交驗原件(戶口簿如可完成系統(tǒng)核查的,則無需提交);監(jiān)護人無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jiān)護人委托書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等身份證復印件并交驗原件。(七)提交與申請事項相應的證明材料:
1、護照加注(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提交原普通護照簽發(fā)機關頁及個人資料頁復印件(交驗原件)和申請普通護照加注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英文姓名加注的,提交的證明材料須經(jīng)我國駐外使館、領館進行認證。
(2)持有效護照加注曾持護照號。提交原普通護照簽發(fā)機關頁及個人資料頁復印件(交驗原件)。
2、護照換發(fā)(1)提交原普通護照,所持普通護照為境外簽發(fā)的,還須提交該護照復印件。
3、護照補發(fā)(1)因普通護照損毀申請補發(fā)的,提交損毀的護照及損毀原因說明。
(2)因普通護照遺失或被盜申請補發(fā)的,需提交遺失或被盜情況說明。(八)申請人在申辦電子普通護照時,需在公安機關采集指紋。對十六周歲以下的申請人,由其監(jiān)護人決定是否采集指紋。指紋采集順序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順序類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紋。申請人因手指傷病無法捺印指紋且受理機構無法判斷的,申請人應提交二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證明書,并在手指傷病痊愈后到原護照受理部門換發(fā)護照、補采指紋。(九)申請人簽名需在民警受理時當面簽署。簽名以習慣書寫方式簽名,少數(shù)民族可以依照少數(shù)民族語言姓名簽名。簽名應當橫向書寫,且須在矩形框內,不得壓線。(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經(jīng)上級機關批準,要求公民提交的與申請事由相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