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戶籍居民,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發(fā)。
2.福建省外戶籍居民,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簽發(fā)。
3. 因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緊急出國出境參加會議談判、簽訂合同;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國出境的。對具備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相應材料,對批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fā)并制作普通護照。 4.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上述期限內簽發(fā)的,經護照簽發(fā)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時間可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