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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培訓學校需要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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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培訓學校需要哪些證件,在線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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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市民辦教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民辦學校,系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三條設置民辦學校應當適應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需要,符合本市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和學校結構布局的要求。第四條民辦學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第二章設置標準第五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辦學行為,未受過刑事處罰。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六條民辦學校應當有正確的辦學宗旨和明確的培養(yǎng)目標,有與辦學層次及規(guī)模、類別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學校章程。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七條設置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學校校長應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能力,有相應的任職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從事相應學校管理工作的經驗,身體健康,其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應具有??埔陨蠈W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二)學校同期在校生設計規(guī)模,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200人,業(yè)余(培訓)學校不少于100人。(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guī)模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10人,業(yè)余(培訓)學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1:30、業(yè)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備。學校的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guī)模配備專職教師,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15人,業(yè)余(培訓)學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1:20、業(yè)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備。學校教師的教師資格、學歷或職稱,應當符合所授課程的任職條件。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條件。(五)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guī)模配備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應為獨立院落,業(yè)余(培訓)學校應有相對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學校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業(yè)余(培訓)學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業(yè)余(培訓)學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備。校舍安全、衛(wèi)生,能夠滿足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原則上應為自有,土地、房產等資產證明必須辦理到學校名下,做到產權明晰。臨時周轉用房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六)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yè)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習設備。學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20萬元,業(yè)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0萬元。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yè)圖書和期刊,其中,印刷圖書不少于3000冊。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冊配備。(七)辦學流動資金: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50萬元,其中注冊資金30萬元、啟動資金不少于20萬元;業(yè)余(培訓)學校不少于20萬元,其中注冊資金10萬元、啟動資金不少于10萬元。(八)制定與本層次學校所設專業(yè)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第八條設置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zhí)行。(一)學校的用地、校舍和實驗實習設備應當為學校自有,做到產權明晰、自有校舍、獨立院落、達到規(guī)定規(guī)模,籌建學校在土地證、房產證過戶到學校名下后,方可批準正式建校。(二)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的最低設計規(guī)模:完全小學不少于12個班,每班45人,計540人;初級中學不少于12個班,每班50人,計600人;高級中學不少于18個班,每班50人,計900人;中等職業(yè)學校(含職業(yè)中專、職業(yè)高中、成人中專等)不少于18個班,每班50人,計900人。(三)設置民辦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的基本條件按照省定標準執(zhí)行。第九條設置民辦非學歷高等層次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和民辦幼兒園,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章申請第十條設置民辦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非學歷民辦高等學校、普通高級中學或在高新區(qū)及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行政區(qū)域內設置中等職業(yè)學校,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設置民辦幼兒園、小學、普通初級中學、非學歷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或在上述各區(qū)行政區(qū)域外設置中等職業(yè)學校,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置衛(wèi)生、保安、武術等特殊專業(yè)的民辦學校,須先經省或市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設置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向市教育局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第三季度,當年十二月底以前給予是否同意設置或報上級部門審理的答復,逾期申報者,轉至下一年度受理。向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行確定。第十二條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屬已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應提交籌設批準書和籌設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yǎng)目標、可行性分析、辦學規(guī)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發(fā)展規(guī)劃、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舉辦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者,應當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非企業(yè)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舉辦者為個人或個人合伙者,應當提交舉辦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出具的戶籍和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其中,屬現有職業(yè)的應當同時提交舉辦人所在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屬外地來濟辦學者,應當同時提交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違法違規(guī)辦學紀錄的證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四)擬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師、財會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及聘任合同。(五)學校用地、校舍、實驗實習設備、啟動資金、圖書等有效證明文件。學校用地、校舍屬自有者,應當提交所有權證明文件;屬租借者,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實驗實習設備屬自有部分,應當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屬租用部分,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及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文件。辦學啟動資金應當先存入學校臨時銀行帳戶,并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辦學注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審批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監(jiān)督,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六)所設專業(yè)的課程計劃。(七)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不符合設置標準或材料不完備的學校設置申請,審批機關不予受理。第四章審批和管理權限第十五條審批民辦學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學校設置標準為依據,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二)申報材料真實、完備并符合規(guī)定的辦學條件和要求。(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國家公職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專職教師。(四)正式設立學歷教育學校,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五)審批前應認真考察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第十六條民辦學校設置實行分級審批制度。設置民辦高等學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設置民辦普通高中,在高新區(qū)及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行政區(qū)域內設置中等職業(yè)學校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在上述各區(qū)行政區(qū)域外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備案采取事前備案制,即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審核,報市教育局同意備案后,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再正式批準建校。設置民辦普通初中、小學、民辦幼兒園、非學歷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局備案同意后,由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七條民辦學校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h(市)區(qū)屬民辦學校不得跨縣(市)區(qū)設立教學點。第十八條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qū)域、字號、層次、類別等,應稱“學院”、“學校”,原則上不宜稱“中心”。民辦學校的名稱需冠以“濟南”、“泉城”、“山東”、“齊魯”等字樣的學校,須按批準權限逐級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學為主者,名稱應冠以“專修”字樣;以業(yè)余教學(培訓)為主者,名稱應冠以“業(yè)余”或者“培訓”字樣。第十九條受理申請籌設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fā)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間不得以籌設的學校名稱招生及開展教學活動;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條受理申請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發(fā)給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對不批準設置的應當說明理由。辦學許可證應懸掛(放置)在學校便于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條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學校,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非企業(yè)法人登記、收費許可或備案等手續(xù)。第二十二條市和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各類民辦學校的統籌規(guī)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廳委托,負責管理駐濟民辦高等學校,管理市教育局審批的民辦學校,對各縣(市)區(qū)審批的民辦學校實施宏觀管理和協調。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審批的民辦學校。第五章招生管理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后方可招生。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門核準的專業(yè)門類和招生范圍;不得將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發(fā)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濟南市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xù)并加蓋專用印章。其中:在學校所在縣(市)區(qū)傳播媒體發(fā)布招生廣告,須經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市級傳播媒體發(fā)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播媒體或跨?。êR魯晚報、生活日報等)發(fā)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面向社會印發(fā)招生簡章,須經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第二十五條招生廣告(簡章)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準確,學校名稱必須使用全稱或者經辦學審批機關認可的簡稱;凡涉及學校性質、招生專業(yè)(項目)、培養(yǎng)目標、招生對象、總學時、收費標準、考試、發(fā)證、學校詳細地址等內容,應當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虛假、誤導和欺騙內容。發(fā)布與駐濟成人大中專院校聯合舉辦學歷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由該聯合院校簽署審核意見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舉辦駐濟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審批文件;發(fā)布與外地高等院校聯合舉辦學歷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聯合辦班的有效協議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設立普通高校駐濟函授站的審批文件;發(fā)布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審批文件。其招生廣告(簡章)中均須注明由何院校頒發(fā)何種證書。廣告(簡章)內容中如有“辦學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以及“推薦安排工作”、“聯合或委托培訓”、合格率等內容者,必須提交相關有效證明。第二十六條 招生廣告(簡章)內容一經審核備案并簽章,學校、廣告經營單位等均不得擅自變更。第二十七條發(fā)布招生廣告(簡章),必須注明審核備案機關的審核文號。第二十八條招生廣告(簡章)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發(fā)布或其間需要更改內容者,須另行辦理審核備案手續(xù)。第六章學生入學及收退費管理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嚴禁學校以冒充其他學校、詆毀其他學校名義、阻止其他學校招生或者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第三十條學生到校,學校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置專業(yè)、頒發(fā)證書、學時、收費、教學與生活條件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意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xù)。第三十一條學校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公示并懸掛(放置)在學校便于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學班,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教學班,按實際學習期限收費。學校收取學雜費,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具收費票據。學歷教育學校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yè)收費票據;非學歷教育學校應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稅務專用票據。學校不得跨學年預收學雜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超過核定標準收取學雜費;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學生建校資金。第三十二條學生退學、退費,應根據省、市有關規(guī)定,依照下列原則執(zhí)行:(一)學生因自身原因退學,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住宿費: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入學交費后,學習時間不滿一周(7天)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十分之一收費,滿一周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住宿)時間折算核退所收費用。(二)學生繳納的代收費已購物品(如教科書、作業(yè)本等)由學校發(fā)放給學生本人,剩余費用退還學生。(三)因學???、散發(fā)虛假招生廣告(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退還全部費用。第七章教學與行政管理第三十三條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學校教學與行政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條學校應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置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及實驗、實習設施、場所和活動場地。相關設施、場所和場地必須安全、衛(wèi)生、整潔、適用。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備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能勝任教學工作、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按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要求授課,保證教學質量。第三十六條承擔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guī)定教材。學校編寫教材,應成立編審組織并由學科專家擔任主編。編寫的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七條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guī)定的課時數,嚴禁缺課、漏課或者刪減課時。第三十八條學校應認真做好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以任何形式謾罵、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第三十九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籍管理檔案,嚴格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生管理。(一)建立學生入學注冊制度。注冊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學時間、學習專業(yè)(培訓項目)、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注明并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學歷教育學校和學歷教育助學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注冊學員花名冊報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建立學生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注冊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成績,及時存入學生學習期間的有關資料。學生完成學業(yè)并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guī)定頒發(fā)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寫實性結業(yè)證明。第四十條學校應高度重視安全衛(wèi)生管理工作。(一)學校必須建立并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及校園安全、校舍管理、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guī)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學校均應建立并落實宿舍、餐廳管理以及學生出入校園管理等制度。(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wèi)生及消防要求。(三)學校應建立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要求配齊并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和學生組織。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第八章財務管理第四十三條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財務管理人員,并設立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室。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第四十四條學校一經批準設立,須持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設銀行帳戶,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所收費用均應存入銀行賬戶,嚴禁個人保管或者存入個人賬戶。第四十五條學校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財務管理和學??颇吭O置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嚴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第四十六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使用該基金必須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研究并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四十七條學校各類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兼職教師酬金等項開支標準,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根據章程研究決定。學校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專職教師、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等手續(xù),按時交納保險金。第四十八條學校財務機構應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第四十九條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及其委派的財務審計機構對其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jiān)督。學校須于每年接受年檢的同時,向審批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審批機關對學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予認真審核,委托社會法定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公告審計結果。第五十條學校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管理制度。凡單價在500元、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資產,或者單價不滿500元、但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同資財產、物品,均須按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定設置固定資產帳卡,并進行管理和核算。第五十一條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嚴格工作交接手續(xù);審批機關可以指派專人監(jiān)交。第九章變更和終止第五十二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分立、合并、終止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原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名稱、校址、層次、類別的變更和調整,由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一)連續(xù)兩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學生達不到規(guī)定的開班數額者。(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者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fā)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者。(三)不服從審批機關依法管理者;(四)因違法辦學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第五十六條自行終止或者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民辦學校,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及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并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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