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包括三個主要的階段,即計劃階段、實施審計階段和審計完成階段。
但一般實施計劃分為四個階段:2、、審計機關應根據(jù)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劃。
3、根據(jù)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4、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并按規(guī)定編寫審計日記,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5、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