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法系國家合同法的淵源有以下差異:
1. 大陸法系(法蘭西法系):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主要來源于法蘭西法系,具有較為明確的法典化特點。
其淵源可追溯到古代羅馬的民法傳統(tǒng),尤其是古代羅馬的《民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傳統(tǒng)成為了大陸法系國家制定合同法的基礎(chǔ)。在法蘭西法系國家,合同法主要受到民法典(Code civil)的規(guī)范,具有較為系統(tǒng)和詳細的條文規(guī)定。
2.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主要來源于普通法傳統(tǒng),具有判例法的特點。普通法的淵源可追溯到英國中世紀時期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主要是通過法院案例發(fā)展而形成,判例法成為了解釋和制定合同法的重要依據(jù)。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源于法蘭西法系的法典傳統(tǒng),注重對具體條文的規(guī)定;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則基于普通法的判例發(fā)展,注重對案例的解釋和理解。這兩種淵源的差異導致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法在觀念、解釋方法和具體規(guī)則上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