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須知通關時,機場移民局會視情檢驗旅客攜帶現金數額是否足以支付在馬期間的費用開支。
對此,馬方無具體數額限定,但據了解,其基本參考標準至少為1500馬幣(約合500美元)。這是馬方結合其生活消費水平內部設定的“標準”。特別提醒贊助方為馬公民或企業(yè)的訪馬人員,為防患未然,仍需攜帶足夠數量的現金備查。機場當局對中國游客(散客)尤其是30歲以下婦女入境審查比較嚴格,如發(fā)現當事人短期內頻繁來馬,該人將被拒絕入境。另,由西馬去東馬需持用護照。馬移民局有權拒絕有犯罪記錄、無經濟能力及謊報來馬目的的外國人入境。海關規(guī)定一、入境:
1、入境前,訪客必須申報所有需納稅或違禁的物品。海關根據需要有權要求旅客打開行李物品進行檢驗,此舉系基于1967年海關法第103條授權。在東、西馬間旅行不征收關稅。沙巴州納閩島(Labuan)和吉打州的浮羅交怡島(Langkawi)系免稅區(qū),除進口橡膠、石油制品等需繳付關稅外,其他物品無需繳納。
2、綠色和紅色通道。在某些關口,如機場使用紅色和綠色通道系統(tǒng)。未攜帶任何違禁或需納稅物品人士通行綠色通道,反之使用紅色通道,并主動向海關工作人員申報。
二、根據1996年關稅法,納稅額以物品實際價值(或估價)的30%征收。免征稅物品如:自來水筆、打火機、書籍、報刊雜志、香水、化裝品(不包括撲粉)、便攜式收音機、手表、照相機、攝相機、電腦、漁具、球類(除高爾夫球)、各種音樂器材(除鋼琴)等。根據1988年海關法第19條,外籍訪客如能滿足下列條件可享受若干商品免納關稅待遇:
1、有關物品系由訪客隨身或放在行李中攜帶;2、有關物品系平時經常使用的私用物品;3、訪客需說服海關官員他并非馬來西亞居民并打算訪馬不少于72小時;訪客不能將有關優(yōu)惠配額轉贈他人使用。有關物品名稱:酒類(不超過1公升)、香煙(不超過225克,相當于200支)、火柴(不超過100根)、化裝品、香皂、牙膏、新衣物(不超過3件)、新鞋(不超過1雙)、用于保健和清潔使用的便攜式電動商品(每種不超過1件)、禮品(價值不超過400馬幣)、私用便攜式商品和設備。
三、保證金制度。如訪客攜帶了私用需納稅物品,在海關交付相當于稅額30%的保證金可以將有關商品攜帶入境。保證金在出境時返還給有關訪客,前提條件是3個月以內出境,出境時需向海關人員出示有關商品和保證金收據以及交付馬幣3 0分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