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國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及其復印件。
2、戶口簿及其復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當事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所在單位的人事、組織、勞資等部門;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們政府)出具的證明其出生事實的信函。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證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或本人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的內容,詳見我處印制的《證明信參考樣本》。
4、由于美國和泰國均要求在出生公證書上加貼照片,因此,凡辦理在上述兩國使用的出生公證書,當事人均應提交與辦證件數相應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