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qū)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進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
超出范圍的,需向海關如實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經海關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應在回程時復帶出境。
2、金、銀及其制品旅客攜帶金、銀及其制品進境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超過50克的,應填寫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憑本次進境申報得數量核放。攜帶或托運出境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金、銀及其制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海關驗憑中國人民銀行制發(fā)的“特種發(fā)票”發(fā)行。
3、外匯旅客攜帶外幣、旅行支票、信用證等進境,數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攜帶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幣現鈔進境,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驗憑本次進境申報的數額核放。旅客攜帶上述情況以外的外匯出境,海關驗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fā)的“外匯攜帶證”查驗放行。
4、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進出境,限額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準進出境。
5、中藥材、中成藥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國外的,總值限人民幣300元;前往港澳地區(qū)的,總值限人民幣150元。寄往國外的中藥材、中成藥,總值限人民幣200元;寄往港澳地區(qū)的,總值限人民幣100元。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用外匯購買的、數量合理的自用中藥材、中藥,海關憑有關發(fā)貨票和外匯兌換水單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規(guī)定限值的中藥材、中成藥下準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