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不掛失、不補領(lǐng)屬違法行為。
會影響身份證的管理和使用,同時也會造成安全隱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lǐng)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lǐng)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lǐng)。身份證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它可用于辦理貨幣存取、婚姻登記、乘坐飛機、證券交易、商務往來、簽訂合同、信貸抵押、產(chǎn)權(quán)登記、住宿旅游、出入境和出國等多方面的事務。身份證應當謹慎保管,一旦遺失,不但要及時補辦,而且要登報聲明作廢,這是履行公民的社會責任,也體現(xiàn)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尤其是可最大限度地減少不法分子利用遺失的身份證作案,防止給社會造成危害,又能減免身份證本人的法律責任。身份證遺失了,如果能夠及時補辦,并且及時登報聲明作廢的,即使被他人冒充用作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行為,都可以已登報聲明作廢作為抗辯理由,免除自己被冒充身份證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沒有補辦和登報,或者只補辦不登報聲明作廢,被他人冒充作案的,必將會給他本人增加麻煩,甚至會因為未登報聲明作廢,未向社會公示而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