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入境記錄根據(jù)國家法律一般會進行處罰的,第八十三條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絕協(xié)助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三)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規(guī)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的,處每載運一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