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委托書是指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委托事項的真實性進行公證,并且出具委托公證書。
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辦理公證委托書需要材料如下:
1、委托書應包含以下內容:(1)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現(xiàn)住址。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關系。
(3)委托原因。
(4)具體、明確的委托權限。
(5)具體的委托期限。
(6)受委托人有無權利轉委托權。
2、委托書公證材料:(1)委托人身份證(2)在境外—護照(首頁、簽證頁、出境章頁和入境章頁)(3)受托人身份證(4)委托書掃描件(5)其他輔助證明材料注:以上材料無需提供原件,只需掃描件或高清照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