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原是上海戶籍,因工作在外地落戶,現(xiàn)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回滬投靠子女、準(zhǔn)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父母原是外地戶籍的,無法投靠。法律規(guī)定,上海支內(nèi)、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及其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回滬落戶:(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 有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yīng)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 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nèi)、知青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yīng)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nèi)、知青回滬落戶后申請;2.上海支內(nèi)、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3.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guān)申報遷出登記,領(lǐng)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nóng)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xué)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guān)的準(zhǔn)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guān)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guān)批準(zhǔn)?!吨腥A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jié)婚、離婚、收養(yǎng)、認(rèn)領(lǐng)、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guān)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