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回復中國國籍。
《國籍法》: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x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nèi)為當?shù)厥小⒖h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jīng)批準的,由公安部發(fā)給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