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來說,補辦身份證,應由本人親自辦理:1,辦理二代身份證,一般來說,必須本人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辦理;2,但若當事人因事不能親自辦理的(人在國外),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把辦理人的照片傳送給親屬;由親屬攜帶其戶口本和照片,到派出所辦理二代身份證;3,由親屬代辦二代身份證的,當事人必須確保所提供的照片符合身份證的制作要求:申領人的相片真實,色彩自然,無明顯的顏色偏差;且不能穿著制式服裝,常戴眼鏡的居民應配帶眼鏡;另外照片要采用白色背景,無邊框;臉部無局部亮度;4,目前公安部正在進行一對一試點,當事人具體可咨詢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看當?shù)厥欠裼邢鄳恼?,以對方答復為準?/strong>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guī)定: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第九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fā)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fā)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xù)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