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出境,只有提供擔保,或者案件被檢察院撤銷、法院下達判決。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
1、當事人的申請 。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采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并以申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為最佳。 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申請限制出境應交納申請費,申請費的收取不以案件的標的額為計算依據,宜納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由最高法院確定一統(tǒng)一的收費標準.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 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于擔保的方式、數額、是否屬可靠擔保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受理申請的法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