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攜帶現金入境美國而無需申報的額度是1萬美元。
達到或超過1萬美元就應主動向美國海關申報,同時應提供足以證明現金來源合法的銀行對賬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二,申報額度既包括美元現金,也包括外幣現金和金融票據(如旅行支票、現金匯票和可流通證券等)。就是說,現金和票據折合美元的總額不能超過1萬美元。第三,申報額度是以個人或共同旅行的家庭或團組為單位。如果一家人或一個團組攜帶的現金總額超出1萬美元,同樣要申報。第四,如果確實需要攜帶大額現金,如實申報即可,一般情況下不會產生任何稅費。未如實申報者可能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責任,包括沒收所帶現金和金融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