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歷學位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證。
持境外學位者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位認證書。申請人所獲得的學士學位,其榮譽等級不低于二等或成績不低于“B”(積點滿分為4.0的院校,通常B等級標準為3.0)或等同大學本科的資歷。(二)語言要求(滿足以下任意一項即可)1.TOEFL-iBT不低于67分;2.IELTS(學術類)不低于6.0分;3.在香港地區(qū)的大學取得學位或修讀并完成以英語為教學語言的學位課程。以上成績均須在各語言考試官方承認的有效期內。語言成績須在開學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