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我國經濟發(fā)展和對外往來實際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由原來的6000元調整為20000元。本規(guī)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1993年2月5日發(fā)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的公告》同時廢止。擴展資料如果有乘客確實需要攜帶超過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現金,應提前向國家規(guī)定的銀行或者相關的外匯管理局申請,拿到《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之后,在出境時按要求填寫《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經過海關審查之后才可以。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中明確規(guī)定,入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入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超過5000元的部分、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僅對超出部分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