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紀晚期,荷蘭人開始挑戰(zhàn)葡萄牙在亞洲的壟斷貿易地位,并獲得了巨大的收益,瓷器、香料、紡織品等東方商品的成倍利潤進一步刺激了荷蘭商人的出海熱情。
但巨大的利潤也意味著巨大的投入和風險,大部分本地商人無法單獨提供大筆巨資來獨自組織巨大的船隊,也承受不起資金和運貨周期的成本以及海上的巨大風險。為此,1602年,荷蘭人運用商業(yè)智慧創(chuàng)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經濟組織——將14家以東印度群島地區(qū)為主要據點的貿易公司,依據出資人的資金額組成聯合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即“聯合東印度公司”。股份制古已有之,但聯合東印度公司最偉大的發(fā)明是創(chuàng)立了有限責任制度。鑒于遠洋貿易的風險特征,公司股東對海運的風險只承擔有限責任,而利益卻是按照股份來獲得,這無疑促進了公司的規(guī)?;洜I。東印度公商司成功地將社會分散的財富,變成了自己對外擴張集中的資本。產權分散化和經營權集中化的創(chuàng)舉,成為現代股份制的先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