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意義上,文化城市一般理解為是以宗教、藝術、科學、教育、文物古跡等文化機制為主要職能的城市。
如以寺院、神社為中心的宗教性城市:印度的菩陀迦亞、日本的宇治山田、以色列的耶路撒冷、阿拉伯的麥加等。以大學、圖書館及文化機構為中心的藝術教育型城市,如英國的牛津、劍橋等。以古代文明陳跡為標志的城市:中國的北京、西安、洛陽等,日本的奈良、京都,希臘的雅典和意大利的羅馬等。文化城市是歷史的產(chǎn)物,雖然以文化活動為主要功能,但伴隨文化發(fā)展出現(xiàn)人口集聚、市場繁榮、交通發(fā)達等趨向時,這類城市的商業(yè)、旅游服務及運輸、工業(yè)等職能也應運而生,這就使一些文化城市向具有多功能的綜合性城市發(fā)展或向其它主要職能轉(zhuǎn)化。文化都市是一個具有高度組織、功能齊全、能量巨大的文明集聚中心體。此概念顯然是從城市功能定位的角度理解文化城市,認為文化城市建設只是城市形象塑造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還不具有將文化城市看成一個專有的研究實體。文化與城市的復雜性,決定了文化城市的難以定義性,但文化城市作為人們追求的一種理想圖景,必須是一個可支持城市文化多樣性需求,充滿人情味的生活空間。文化城市將生活而不是生產(chǎn)置于首位。也即是說,文化城市不以塑造生產(chǎn)性城市為根本目標,也不是簡單的建設為消費性城市,而是將重心置于塑造高質(zhì)量的、充滿人情味的生活空間之上;將城市居民的心理感受置于首位,將營造令人愉悅的工作、生活、休閑環(huán)境與氛圍作為其根本出發(f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