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地”是國際法上的一個重要概念。
《法學辭典》對它的定義是:“指一國位于他國國境之內不與本國毗連的領土?!蓖ㄋ椎卣f,就是一國的土地“跑到”另一國的國土上。迄今世界上的“飛地”為數不少,較著名的有:加里寧格勒、荷蘭境內屬比利時的巴爾列-赫爾托格、位于法國境內屬西班牙的利維亞、摩洛哥境內屬西班牙的休達、梅利利亞和英占直布羅陀、美占關塔那摩等。“飛地”的成因有兩種:一種是“自然形成”;另一種是外來勢力強加而造成。在距今久遠的年代里,國境線沒有明確標界,和平時期兩國人民往往混雜而居,自由往來,一旦后來要按照自然地形確定國界,難免出現“一刀切”的情況,將甲國居民聚居地劃入乙國國界內——這與中世紀西方國家公認的“屬人主義”管轄原則是相矛盾的。況且總有一部分人不愿放棄家園,又拒絕異國統(tǒng)治,于是就成了邊界懸案。最后,兩國間通常經過協(xié)商,允許一國政府保持對國境線外的“飛地”的主權,并對該領土及其上的一切行使合法有效的管轄。巴爾列-赫爾托格飛地、利維亞飛地等皆屬這一情況。另一大類飛地是由于外來勢力強加形成的,往往帶有一定的政治因素與侵略性。在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推行殖民侵略政策以獲取原料產地與海外市場。由于列強為本國利益互相激烈爭奪,在力量對比未達到足以壓倒對手的情況下,便人為地造成了“飛地”。比如殖民地時代的印度,在英國占主導統(tǒng)治地位的同時,葡萄牙占據了果阿、達曼和第烏島,法國控制著昌德那戈爾、馬赫等港口城市,它們都是侵略所造成的飛地。西班牙于1956年撤離摩洛哥時拒絕交還休達、梅利利亞及一些沿海島嶼,這些地方便成為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