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證明。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fā)。第十二條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第十三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