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規(guī)避所有風險!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構成了勞動合同關系,派遣服務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了合作關系,三方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勞動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這種勞動合同與傳統(tǒng)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主要是在派遣勞動合同中雇傭與使用是相分離的;無論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xié)議中如何分配其權利義務,該約定只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效,而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勞動者仍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分別形成的法律關系主張權利。在實際判案的過程中,即使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派遣協(xié)議中約定“工傷事故用工單位概不負責”,該約定對勞動者亦不生效,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盡管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是向用工單位實際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享有對勞動者的指揮監(jiān)督權,雙方實際上存在著隸屬關系與人身關系的結合,故而為了保護勞動者,將用工單位依據私法上的利他契約而負有的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附隨義務通過勞動法而上升為其對勞動者負有的特殊保護照顧義務。這種保護照顧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及與其他正式職工同工同酬;應當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一般人格權不受侵害等。但為防范企業(yè)類似用工風險,用工單位應做到如下幾點:
1. 用工單位必須審查勞務派遣單位或者提供服務外包的單位是否已與職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必須審查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具有勞務派遣資質。
3、建立和完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或服務外包單位之間責任分擔。一旦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或服務外包單位被法院認定為須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事先的的責任分擔約定可為事后的責任分擔提供依據,無論勞動者向用工單位還是向勞務派遣或服務外包單位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責任后可依據該約定向另一方追償超過自己該承擔責任的部分。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