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外交和公務護照入、出、過境不超過30日的臨時訪問人員,免辦簽證,由發(fā)照單位開具出境證明;如欲停留超過30日,應在入境后依照坦方有關規(guī)定辦理居留手續(xù)。
二、持公務(因公)普通護照人員須申辦簽證,所需材料如下:
1、所需時間:7個工作日。
2、一表、二照(一張貼于簽證表上,另一張照片別在簽證表的右上角)。
3、邀請函。
4、來回機票訂單。
5、黃熱病疫苗證明(黃皮書)復印件,入境時需檢查原件。
6、使館可能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7、入境坦桑尼亞時,須隨身攜帶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深褐色)及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黃皮書)。申請簽證時不需提供。
8、過境必須申辦過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