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新約》中英新約:全稱《中華民國和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于取消英 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
1943 年 1 月 11 日,中國外交部次長 吳國楨和英國駐華大使”克爾名詞解釋:在重慶簽訂。主要內容有:英國 廢除在華洽外法權,取消 1901 年簽訂的《辛丑條約》及其給予英國的一切權 力;交還天津、廣州英租界,終止英國在北平使館界及上海、廈 門公共租界所享有的所有行政、管轄等權利;放棄英國軍艦駛入中國領水和 任用英籍臣民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權利;放棄英國船舶在中國領水內沿海 貿易或內河航行的權利;祖界取消后,中國不得取消或以任何理由追究英國 公民及公司或政府在中國國內現有關于不動產的權利。在該約中,英國拒絕 歸還根據不平等條約占有的香港和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