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第四條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fā)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