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材料 1、一份完整的《深圳市企業(yè)、經營單位申 港澳商務簽注備案審批表》; 2、上年度已年審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或副本復印件,交驗原件; 3、上年度已年審的企業(yè)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交驗原件; 4、企業(yè)上年度企業(yè)納稅(創(chuàng)匯)證明(年納稅額計算為單位繳納的國稅、地稅之和,個人所得稅除外); 5、屬減免稅企業(yè)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上年度屬減免稅期間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交驗原件;屬高新科技企業(yè)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門關于高新企業(yè)科技企業(yè)證明的復印件,交驗原件; 7、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8、法人代表(負責人或經授權的被委托人)和辦證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如需授權委托,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法人代表如屬境外人員(外國人、華僑、港澳臺人員),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并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且所委托的人必須是境內人員,提交被委托人和辦證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二、商務登記備案的變更 (一)變更要求 1、信用等級1級: (Ⅰ)、(Ⅱ)類企業(yè)在備案有效期內變更不受限制; (Ⅲ)類企業(yè)在指標范圍內、備案有效期內變更不受限制。
2、信用等級2級: 在備案有效期內,核定指標范圍內(Ⅰ)、(Ⅱ)類企業(yè)備案變更需三個月以上;(Ⅲ)、(Ⅳ)、(Ⅴ)、(Ⅵ)、(Ⅶ)、(Ⅷ)類企業(yè)備案變更需半年以上。
3、信用等級3級: 備案有效期內不予變更。(持《廣東省公安廳車輛及駕駛員駕車入出境批準通知書》發(fā)生變更情形除外。) (二)變更需提供的資料 1、變更辦證員:公司提交一份變更申請、重新填寫變更備案審批表、提交擬變更辦證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2、變更公司名稱、地址或法人:公司提交一份變更申請、重新填寫變更備案審批表、提交工商信息變更通知書復印件,交驗原件。
3、變更法人或負責人簽名樣式:公司提交一份變更申請、重新填寫變更備案審批表、提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提交法人授權的委托書原件。
4、變更(增減)備案人員:公司提交一份變更申請、重新填寫備案變更審批表及備案名單表。
5、變更企業(yè)(經營單位)公章:公司提交一份變更申請、重新填寫變更備案審批表、提交相關部門的變更公章通知書復印件,交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