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單位zd是2010年11月15日簽定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合同上寫工作內(nèi)容是“編輯部相關工作”工資是1100,而工資條中收入由“基本工資、考核工資、績效、出勤等構成”,每月實際收入約3400元。
單位在2011年4月30日要求我們重新簽定勞動合同(轉換了另一個公司名,但工作內(nèi)容、地址都沒改變),合同期為2011年5月1日到2013年11月14日,工作內(nèi)容是“網(wǎng)站編輯”工資是3400,而工資條中收入由“基本工資、考核工資、績效、餐費補貼、手機費補貼、交專通費補貼、全勤獎等構成”,每月收入約3500元?,F(xiàn)在單位要求我在2012年3月調(diào)到其他工作崗位,工作內(nèi)容完全改變,如果拒絕屬,我單位因此而解雇我,我可以要求賠償嗎?賠償怎樣計算,是按合同寫的金額還是實際收入?我先后簽了兩份合同,不同的單位名,是否可連續(xù)計算工作時間要求賠償?煩請細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