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各地存在一定的差異,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
1、在當事人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的要求(如:當事人離婚后,沒有單獨的住房,并且父母在當?shù)赜泄潭ㄗ∷模蛘弋斒氯说呐渑紤艨谠诋數(shù)?,并且有住房的)?/p>
2、而戶口遷入地的村(居)委會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當事人的戶口可以在不改變”非農業(yè)”的戶口性質的前提下,遷入原籍掛靠;
3、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咨詢戶口原籍地的轄區(qū)派出所戶籍科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