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發(fā)布者:易綺瑤1314
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賠50萬) 2008年11月,李某夫婦之子所在單位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險5份,保險費500元,受益人為李某夫婦?!岸啾M榭ā北kU承保的范圍是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所造成的損失。事后,李某夫婦之子赴國外工作,當月29日回國。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婦之子因發(fā)熱、惡心入住河北省一傳染病醫(yī)院,7日死亡。傳染病醫(yī)院確認李某夫婦之子的死亡原因為腎綜合癥出血熱,進入低血壓休克期后出現(xiàn)多臟器功能衰竭,嚴重電解質(zhì)紊亂。李某夫婦認為,兒子感染的“腎綜合癥出血熱”是由傳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屬于“非疾病”的客觀事實,兒子的死亡屬于合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的情形,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對其提供的保險條款中關于“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與李某夫婦在理解7a64e58685e5aeb931333433623737上存在歧義,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拒絕賠付。你認為,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存在爭議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在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理解產(chǎn)生歧義的情況下,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本案因為保險合同對于何為“非疾病的客觀事件”未做明確規(guī)定,使得保險公司對其提供的保險條款中關于“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與李某夫婦在理解上存在歧義,李某夫婦作為保險受益人主張導致兒子死亡的原因符合上述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意外傷害”的構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