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調整國家間相互關 系的原則和規(guī)范的總稱。
它是西方世界的三重 發(fā)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人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 擴張的過程;處在發(fā)展中的世界社會里,權力 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 的過程。
1625年,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在其著作 《戰(zhàn)爭與和平法》中,用拉丁文定名為“萬民 法” :1650年,英國法學家蘇支以拉丁文改稱 為“萬國法”。
1780年,英國哲學家邊沁正式 采用“國際法” 一詞?,F代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公認的國際條約 和國際慣例。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國際 法的原則和規(guī)范中起指導作用的那些原則:國 際法的主體,是能夠獨立參與國際法律關系并 直接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國際人格 者。國際法最基本的主體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