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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留學的具備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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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留學的具備什么條件求高手給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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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jù)國家建設需要,得到國家以及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派出的留學人員。

按國家統(tǒng)一計劃,面向全國招生,統(tǒng)一選拔、派出,執(zhí)行統(tǒng)一經(jīng)費開支規(guī)定的出國留學人員,為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國家公派);按部門、地方、單位計劃,面向本地區(qū)、本單位招生、選拔、派出,執(zhí)行部門、地方、單位經(jīng)費開支規(guī)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個人經(jīng)本單位同意和支持,通過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資助等并納入派出計劃的留學人員”為各部門、地方、單位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單位公派”)。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

(3)出國攻讀大學本科、??坪脱芯可牧魧W人員在國外的學習年限一般按對方國家的學制,由派出單位確定。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國外的期限,根據(jù)進修和研究課題的實際需要,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特別情況可為一年半,均由派出單位按派遣計劃確定。

(4)派出單位要幫助和指導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好在國外學習、進修、實習或從事研究的單位。這些單位應具有較高水平或專業(yè)方面特長。(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報手續(xù)和經(jīng)費等管理辦法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報手續(xù)公派出國留學的辦理程序是:符合公派留學條件者,在接到國外學校的入學許可證件和外匯資助證明后,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所在單位批準后,按隸屬關系,由單位向其上級部委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申報。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后,由該部委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出國手續(xù)。享受對方院校獎學金或資助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在出國時尚未拿到資助費現(xiàn)款,可向派出單位申請墊付外匯額度(非貿易外匯三聯(lián)單)。以供購買機票;由親友提供資助者,其出國旅費,可憑護照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因公派出證明,自備人民幣,按規(guī)定到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jīng)費的管理辦法(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準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fā),國內計算工齡。內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侍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2)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tǒng)一規(guī)定辦理。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等,按派出部門、地方、單位參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結合選派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4)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5)學成歸國的公派留學人員,一般應回原單位工作,如用非所學,不能發(fā)揮本人專業(yè)特長,由其所在單位報請個級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有關部門的酌情辦理。

3、因公出國留學人員護照的申領下列因公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規(guī)定,持用因公普通護照:(1)根據(jù)協(xié)議、合同被派往國外的留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或進行合作研究、講學、任教的有關人員;(2)被派往國外實習、接受培訓、監(jiān)造和檢驗等人員。上述因公普通護照的頒發(fā)機構是我國外交部或授權受理的省、市外事辦公室。(三)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辦法1、國內在職人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yè)務范圍進行評議并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準后,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xù)。

(3)去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所需經(jīng)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準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fā)。

2、出國研究生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辦法(1)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后,如需在國外直接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須由本人提前向其國內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后,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專家、教授評議并簽署意見,由單位領導審批后,通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十月后得不到派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234326433出單位答復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lián)系妥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單位,并收到聘書后,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實習業(yè)務范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yè)務范圍與原申請批復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結束后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后,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后”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

(6)從事國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公費留學的具備什么條件

其他答案

一、選派計劃根據(jù)國家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為加強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yǎng),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辦法和年度選派計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2005年計劃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7245名,其中:

①以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方式選派810人;②按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選派424人;③按專項出國留學項目選派5099人;④按有關合作項目選派912人。

二、選派類別1.高級研究學者2.訪問學者3.博士后研究4.研究生具體選派類別、資助期限及資助方式等根據(jù)相關項目要求確定。詳細情況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三、選派學科為更緊密地配合國家的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使國家公派留學的選派工作更具針對性,留學基金委將繼續(xù)重點資助七大學科、專業(yè)領域,即:通信與信息技術、農業(yè)高新技術、生命科學與人口健康、材料科學與新材料、能源與環(huán)境、工程科學、應用社會科學與WTO相關學科。具體學科及專業(yè)請查詢《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重點資助學科專業(yè)指南》。 同時,留學基金委將繼續(xù)鼓勵并支持其它學科領域的人員申報國家留學基金。

四、申請條件1.申請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業(yè)務素質并在工作、學習中表現(xiàn)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

(2)申請者應為高等院校、企事業(yè)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或注冊在讀學e68a84e79fa5e9819331333337616564生。暫不受理無業(yè)人員、個體從業(yè)者及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人員的申請。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后工作一般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3)具有相當?shù)膶W術水平和業(yè)務能力。

(4)身心健康(須附市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5)外語水平須達到留學基金委規(guī)定的標準,具體要求請見《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要求及有關情況說明》。2.申請具體出國留學項目的,應符合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guī)定的具體條件。

五、申請辦法凡符合本簡章及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guī)定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1.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按照“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并由留學基金委委托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接受咨詢、受理申請材料及對材料進行審核等事宜。各受理機構的地址及電話請上國家留學網(wǎng)()查詢。申請者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2005年版);(2)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發(fā)和蓋有單位公章的《單位推薦意見表》; (3)兩份由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專家、學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薦信(固定樣式);(4)工作簡歷;(5)獲獎證書復印件(若無可不附);(6)國外單位邀請信復印件(若無可不附);(7)身份證、職稱證書、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8)外語水平證明復印件(若無可不附);(9)體檢表原件;(10)有關項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11)《出國留學專家評審意見表》;(12)《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秶伊魧W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單位推薦意見表》、《專家推薦信(附件2-1)》、 《專家推薦信(附件2-2)》、《出國留學專家評審意見表》、《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等請從國家留學網(wǎng)下載(所有表格均為WORD格式),并按規(guī)定填寫(具體請見附件四《關于準備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申請者須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復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時,須按規(guī)定交納報名費和評審費共計人民幣500元/人。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機構將具體提供有關咨詢并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2005年3月10日。2.專項出國留學項目及有關合作項目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由各有關單位按項目要求統(tǒng)一組織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留學基金委不受理個人申請。部分項目如高校基礎課任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俄羅斯藝術類項目等,留學基金委將委托有關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具體項目請查閱附件五《通過受理機構申請項目一覽表》)。其他項目由留學基金委按項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請。部分項目的遴選事宜,留學基金委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wǎng)上公布并將遴選通知發(fā)至有關單位,在此之前暫不受理申請。具體申請辦法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六、評審、錄取1.通過受理機構申請的項目(1)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內容包括: 申請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表格填寫是否工整;有關名稱及代(類)碼是否準確、規(guī)范等。

(2)受理機構將于2005年3月15日前將審核合格的材料統(tǒng)一寄(送)至留學基金委。

(3)根據(jù)“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留學基金委將按項目要求組織同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

(4)留學基金委擬于2005年7月31日前通過 “國家留學網(wǎng)”、《神州學人》雜志和有關媒體公布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及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錄取人員名單,并將有關錄取材料(《錄取通知書》、《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等)通過各受理機構轉發(fā)被錄取人員所在單位。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到2007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其他項目的評審結果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wǎng)上公布,錄取通知亦同時寄送申請人所在單位。2.由留學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項目,評審、錄取辦法將根據(jù)項目要求另行安排。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wǎng)站上公布并同時通知有關單位。

七、簽約公證、交存保證金1.所有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派出的留學人員必須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2.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等事宜。協(xié)議書明確規(guī)定接受資助者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及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規(guī)定內容。3.為保證協(xié)議的簽署和履行,留學人員應有二名具有經(jīng)濟償還能力的經(jīng)濟擔保人。4.根據(jù)協(xié)議的要求, 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留學基金委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jù)留學人員單位所在地區(qū)、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一至四萬元不等。出國期限為三個月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5.留學人員按期回國并按規(guī)定履行義務,經(jīng)留學基金委確認其有關材料后,其出國前所交存的保證金退還留學人員本人。6.如留學人員不按協(xié)議規(guī)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xié)議中的其他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并支付規(guī)定的違約金。對按規(guī)定須賠償全部留學費用的人員,其出國前所交保證金不再退還本人;同時,本人或其經(jīng)濟擔保人須另賠償和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不足部分及違約金。如不按規(guī)定賠償,本人或其經(jīng)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法律責任。7.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fā)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八、派出及管理1.為保證被錄取人員出國前外語水平達到規(guī)定的合格條件,留學人員在派出前,須先向留學基金委提交外語合格證明和外方邀請信復印件,經(jīng)留學基金委審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服務中心辦理簽證等派出手續(xù)。 2.被錄取人員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和《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的有關約定。在外留學期間,應自覺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管理。3.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派出后,其在國內原工作單位的工資、待遇等, 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jīng)費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九、其他1.2005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考試時間安排請查詢教育部考試中心網(wǎng)站或國家留學網(wǎng)。2.本簡章由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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