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以色列司法部長亞里夫·列文宣布了針對以色列司法體系的一系列改革設想,主要有三方面內(nèi)容:首先,改革旨在強化以色列議會的權(quán)威,削弱了最高法院的權(quán)威。
在現(xiàn)行以色列司法體系中,最高法院具有終審權(quán)以及對控告政府、政府部長、所有公職官員或機構(gòu)的案件的審判權(quán),同時承擔最高審判庭的職責。根據(jù)列文的改革內(nèi)容,如果議會通過的一項普通法律與現(xiàn)有的基本法相矛盾,該法案只有最高法院全體法官出席的情況下,才能開啟廢除這項法律的程序;只有得到80%以上法官支持的情況下,才可否決該法案。與之相對,以色列議會可以憑借簡單多數(shù)投票,即獲得120個議席中61席以上支持,便可推翻最高法院的合法性判決。其次,改革方案聚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事任免權(quán),強化以色列政府對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影響。在改革之前,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的選取,由專門的任免委員會組成。該委員會包括三名最高法院法官,兩名以色列律師協(xié)會成員、兩名議員和兩名政府部長,共計九名成員組成。任免最高法院的新法官,需要委員會九人中至少七人同意。這樣設置的目的,既讓最高法院的法官人選能夠被以色列司法系統(tǒng)、行政系統(tǒng)和專業(yè)團體所接受,又可以防止某一個群體和組織對最高法院擁有絕對的影響力。根據(jù)新的改革方案,任免委員會由九名成員增至十一名成員,司法部長成為該委員會主席,并增加一名議會“憲法、法律和司法委員會”的議員進入委員會。此外,原有名額中的兩名律師協(xié)會成員,將改為由司法部長直接指派。由于議會司法委員會成員,都是以色列執(zhí)政黨的議會議員,因此,改革后的最高法院法官任免委員會,將受到司法部長的直接控制。以色列政府也可借此直接影響最高法院的判決。最后,改革方案力圖削弱檢察機關對政府的監(jiān)督。在改革之前,總檢察長主管政府的法律事務,享有在所有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代表國家的特權(quán)。國家檢控官負責各級檢察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倷z察長和國家檢控官雖由政府指定,但獨立行使權(quán)力??倷z察長在法律事務上向政府提供建議,在法庭上代表國家機構(gòu),并就政府總體和司法部長的法律備忘錄準備提供建議。同樣,總檢察長還有權(quán)審查議員的提案,并就相關議案內(nèi)容提出修正建議。在政府主要部門中,都設置由總檢察長指派的部長“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負責審查本部門出臺的各項政策,并就這些政策與“基本法”和其他現(xiàn)行法律之間的關系作出評估。如果某項部門政策違反法律,該部部長法律顧問可以代表總檢察長,向部長提出修正或者撤銷該政策方案的要求。根據(jù)新的改革方案,部長法律顧問人選將由各個部長自己決定,不再通過公共程序任命;部長法律顧問的權(quán)威也大大縮減,成為部長的法律咨詢?nèi)藛T;部長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僅供部長和本部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