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地址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2、工作人員核實流動人口提供的居住地住址,符合登記的,發(fā)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回執(zhí)3、登記滿6個月后,由本人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辦理有效期統(tǒng)一為1年4、工作人員自受理之日起對符合要求的,在十個工作日內發(fā)給居住證需提交什么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本人相片(廣東省居住證數字相片采集回執(zhí))3、居住登記回執(zhí)4、居住地住址、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滿足條件之一即可)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yè)證明: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