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法國是正常的民事活動,并不是一種犯罪行為。
法國《歐洲時報》曾詳細介紹過,在法國如何辦理離婚手續(xù)?在調解庭做出決定的三個月內,起訴方可向對方提出離婚起訴。起訴書應注明離婚訴訟方式和對子女撫養(yǎng)權及財產(chǎn)處置的要求。若起訴方未提出起訴,應訴方可在三個月之后提出起訴。若雙方在此后二年半中均未起訴,調解庭的臨時處分決定即告失效。一、在法國,離婚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協(xié)議離婚:雙方就離婚方式和財產(chǎn)分割達成一致。此種方式最為簡單,雙方可共同聘請一位律師辦理手續(xù)。協(xié)議離婚的雙方既無需說明離婚理由,也無需提供證據(jù)。
2、同意離婚:簽署同意離婚文件者只能選擇此種方式。在此情況下,法官無需法庭辯論即宣判離婚,并對雙方的其它訴求進行裁決。如果無異議,雙方還可共同要求法官加快審理速度。
3、婚姻關系徹底破裂,法官不經(jīng)法庭辯論即宣判離婚,并對其它訴求進行裁決。此種形式適用于分居兩年以上的配偶。
4、過錯離婚。在夫妻都有正常收入的情況下,過錯離婚僅是一種心理上的安慰,因為獲勝方的實際利益即便不能說微不足道,也是少得可憐。婚內產(chǎn)業(yè)各占一半的原則不變。認為只要認定對方過錯便可改變此原則的想法是錯誤的。以往的判例表明,只有在配偶一方無工作、另一方收入較高、子女住所選定無收入一方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才可能獲得較高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