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英國國王亨利二世。
1154年,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繼承王位,他為了達到加強中央集權的目的,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許多內容,例如統(tǒng)一司法機構、完善巡回審判制度和建立陪審制度等,使英國法走向了與大陸法國家法律不同的發(fā)展道路。由于許多地方習慣法沒有文字記載,是世代口耳相傳的,而陪審員熟悉各地的習慣法,他們在法庭上的問答,使巡回法官得以了解各地的風俗習慣和法律。當巡回法官們聚集于中央討論案件時,彼此承認各地的判決,將各地法律習慣熔于一爐,從而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