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探望在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學或者就業(yè)的親屬;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可隨同申請。
“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相同有效期和次數(shù)的探親簽注。辦理材料提交被探望親屬在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yè)、就學證明復印件,交驗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親屬在澳門定居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親屬在澳門就業(yè)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準在澳門就業(yè)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復印件、有效旅行證件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向同一受理部門再次申請赴澳門探望同一親屬(配偶和姻親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