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其實只是一種權利,不是義務什么意思呢?舉個例子,如果有人拿著刀在砍人,你可以去用任何手段制止犯罪,也可以打電話報警,也是可以什么都不做,都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此類事件很容易被道德綁架)其實,無論是法律,還是警察,都不鼓勵直接去制止犯罪行為的,很容易過線比如搶奪行為,如果你去追他,導致他摔傷,你要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的,現(xiàn)實中不少此類事件。澳大利亞也報道過此類事件,有個入室盜竊,被主人發(fā)現(xiàn)追趕,小偷爬墻導致摔成重傷,小偷起訴到法院,主人被判承擔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