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沒有上限1.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1)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非東莞市):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本項積分從其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首次簽發(fā)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jié)束時間。
(2)東莞戶籍的家長方(即家長方戶籍一直是東莞市):以家長方的戶籍為依據(jù),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jié)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3)戶籍有調(diào)整的家長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后遷入為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以及“原是東莞市戶籍,后遷出為非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本項目合計家長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jié)束時間,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2.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家長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1個月積0.2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全市積分制入學網(wǎng)上報名工作結(jié)束時間的上一個月的最后一天。3.在本市納稅情況家長方近3個納稅年度在東莞市內(nèi)累計納稅情況(稅額以稅款入庫期計算,其中:近3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制入學的前3個完整年度,如:2020年申請積分制入學,其稅額統(tǒng)計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此類推),本項目按不同年度不同積分規(guī)則計算積分,總分值上限不超過100分。家長方申請積分入學前,應完成上一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