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紀之英格蘭,主要來源于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諾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諾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蘭的土地,為了擴大王權(quán),派遣大法官到英格蘭各地出巡,處理農(nóng)民與封建主之間的矛盾,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多問題并無成文法可供憑借,判案全靠依據(jù)當時風俗習慣,基督教道德也對審判結(jié)果有很大影響,此為今英美法系之濫觴。隨著十七到十八世紀大英帝國的擴張,傳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聯(lián)邦國家流行。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jié)形成一套適用于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具有適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在審判時,更注重采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判例沒有必然約束力,但一般會互相參考。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法律制度與理論的發(fā)展實質(zhì)上靠的是一個個案例的推動。因此,我們看英美等地的判決,法官—陪審團—律師之間的博弈都極為精彩,而往往一個史無先例的判決產(chǎn)生后,都為后世相同情況之判決提供了依據(jù)。比如我們在看美國法制發(fā)展過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個個標志性的個案。舉個例子,比如美國著名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終判定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從今往后,所有類似于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案子的判決均須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決。于是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終成為歷史,美利堅迎來了歷史上民權(quán)運動的一個偉大的勝利。與之相對的是我們所說的大陸法系,大陸法系一般指德國\\法國,主要以制定法為主,英美法系代表為判例法,主要國家英美.隨便找本外國法律史或法律制度就有。